被公司强加的理由抄鱿鱼,根据劳动法我能得到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23:18:56
我是06年4月入职的,因表现还行于08年10月续签了三年的合同,09年1月26日老婆生下小孩(因不知道老婆具体什么时候生,所以老婆生产那天陪产假刚好用完),因产后住院一周我需照料他们,而且老家乡下很难订到去北京的车票,所以我在skyp上给我的部门主管留言说明特殊情况,可能不能按时上班,况且我还有几天的年假,我是于2月6日到公司报道的,正月十五也就是2月9日我兴冲冲到公司上班,在不知任何情况的前提下,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两天以上为由被公司抄了.

要看公司制度如何规定,如果当年我规定必须有请假条并得到上司许可方可请假的,你的情况就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单位解雇你,对你很不利。

1.建议自己搞一个病假单(自己一定要认定是病假)!

2.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要求单位支付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带上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加班单等)

5.申诉理由----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

如果公司是规定的上班时间你没有上班,也没有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及准假手续或你没有依据证明你已请假和被准假至你的上班时间,这样是要视为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或是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你得不到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