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妻子癌症财产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55:33
一对中年夫妻(有一子成年),丈夫常年有家不归且在外面与她人生下一个私生女。据查实,妻子患癌症。现丈夫提出离婚,有一房屋有使用权在丈夫名下。如何分得财产?且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何分配?女方要出示什么证据?且儿子要承担的赡养权。要有确实的法律依据重分酬谢。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1、“丈夫外遇、妻子癌症财产分割”:
  (1)丈夫外遇,一般情况能是请求适当少分财产,而且这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会少分、少分多少,主要是由法官根据丈夫的过错程度、过错对婚姻解体的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2)妻子患癌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妻子适当照顾。
  (3)综上,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一人一半,但妻子在婚内患病是事实,在离婚后影响工作和收入、而且没有住房,应是困难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请求照顾。
  依据是: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关于房子:因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只能请求在离婚后适当居住一段时间、或是让男方给予一定金额的租房费用。

  3、“女方要出示什么证据?”:主要是男方有外遇的证据、夫妻共有财产都有哪些有多少的证据等。

  4、“且儿子要承担的赡养权”:不管是否离婚,儿子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如果儿子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