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房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6:08:47
简单说下我的情况:
我是07年7月底在武汉一小区买的房子,合同约定是10月份就能交房.但当时我们是在上海,开发商或者说物业把收房的通知EMS快递到上海,但哪个时候我们已经回到武汉了,后面在2008年的9月份前后我还亲自打电话咨询过收房的问题,因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房期限已经过了.再后面亲自打电话到了开发商那里,(这其中一直未接到开发商或物业的任何通知和电话,这其中我们当时留下的联系方式没有任何一个停用,都可以联系到我们),现在我主动修改了新的联系方式和武汉的公司地址.物业要求我补起2007年10月份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用,请问这样是否合理,物业坚决说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收取,但并未尽到通知的义务,希望懂这些的帮我一下,我怎么去跟物业公司沟通比较划算.我个人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且他们的责任比我的还大.因为我是前几天才把合同拿到手,合同一直在开发商手里.
我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在去年12月份前一直在开发商手里,我们并不知道收房的时间!
按照这样的约定:我应该是在12月份拿到合同后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不知道是否合理?

再补充:
合同确实是约定了交房时间,但办过贷款的人都应该知道,我们签定完合同后,全部的合同是在KFS手里的,并未到达我们手里.我真正拿到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1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要查一下).这其中的时间,作为业主根本就不知道何时收房.

我个人的观点依然是双方都有责任,但对方未尽到责任,收房问题还是我电话到KFS公司后才告诉我收房通知已经发出了.但至于是否通知到业主,KFS并未确认.

物业管理费在房屋实际交付后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缴纳。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业主因某种原因未收房或未实际居住,不影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

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资料

滞纳金

假如本月应交50元,但业主延迟了14个月才交,按每天5%的违约金计算50元×5%=2.5元/每天2.5元/每天×30(每月30天)×14个月=1050元不过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约定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违约金是否与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对等,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是否也是约定按每天5%的额度赔偿业主违约金,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当中仅仅约定了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却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普遍存在),或者说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的比例明显高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违约金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合同双方赔偿额度不平等,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一旦发生相关违约金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物业公司相关违约金的请求。这是充分考虑到合同法当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


你可以同开发商交涉一下,让其提供已发EMS快递给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