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入狗场偷窃,被狗咬死,狗场主有没有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2:24:54
狗场内养有德牧,罗威纳,高加索等大型犬,狗场主夜间因故外出,留二猛犬留守.一贼入内行窃,被狗咬死.那么狗场主人要不要负责呢?
狗场前有警示牌:"狗场危险,请匆擅入,当心尸骨不存!".狗场主因有事外出,不得不留猛犬守场.而贼已经瞅准时机,趁狗场主外出,欲入内行窃.看到警示牌,并且接近狗场的时候,听到群犬狂吠,大型成年犬至少50条,擅入内者极有可能碎尸万段.贼已经是明白有生命危险的,他的大无畏精神固然让我钦佩不已,作为我对此人的景仰,我可以出于人道给予抚恤,但怎么能算是赔偿呢?具体是哪条法律呢?

法律上有个叫做告知义务,所谓的告知义务,就是你要尽到基本的告诉对方的义务。如果主人没尽到告知义务,就得要依据《民法通则》里的侵权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而在当事人(那个笨贼)已被告知有猛犬在内时还一意孤行妄想进入狗场行窃,这就属于个人行为了,狗场主不需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应该承担的是对狗的管理不善,顶多就是一个过失杀人。但从本案来看,应该没有刑事责任,只是要处理好后期民事纠纷,最好是找法警进行调解,赔偿是可给可不给的。如果被起诉,就找个好律师,可以把责任都推到对方身上。如果出于人道方面考虑,应该适当给一些赔偿款,但不应过多,否则可能会一起一些不好的风潮。

您好,看了你的补充之后,那问题就不同了。
法律上有个叫做告知义务,所谓的告知义务,就是你要尽到基本的告诉对方的以为。之前我以为是主人没尽到告知义务,因而是要依据《民法通则》里的侵权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您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下,那侵权人(那笨贼)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了。

我靠,那贼活该,笨死了为啥不带点骨头进去呢

不需要那条法律,你已经有警示牌挂在那,小偷不看内没办法,你处于人道给予
抚恤已经很不错了。

这就像果冻一样,之前没写不能一口吞,结果死人了,你就必须得赔偿。

现在写上了,你就是死了,跟果冻也没关系。

复杂

不赔偿

黾妈咪骊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