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31:40
本人57岁,从1970年开始参加工作到2004年单位破产, 无论是从档案的原始记载还是实际工作情况,三十四年工龄从未间断。期间从事接毒、重体力工种接近二十年,各项社会保险持续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55岁),于2007年到市劳动局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但其只因2004年送来的由第三人放置(非本人的直属单位)的1984年的一份除名决定复印件和自述材料为由,否定我的连续工龄,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一切事实和理由都指明这个拒绝理由是不合理的,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主要理由如下:
1.除名决定是集团政工科公章(虽是公章,但是是复印件),但是没有加盖法人公章,也没有抄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也从没有送达到我这,并且该集团非本人直属单位。
2.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本人的档案资料中,有1986年的工资调级表,1990年的涨级表(均盖有红色公章)。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上均登记的工作开始时间为1970年,其中,养老保险本办理时间为1992年(我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时间为1987年10月);医疗保险本办理时间为2004年。
4.该集团公司无权对属于别的有限公司员工的档案进行管理。
所有材料都可证明我的工龄是从1970年开始,从中并未中断过,(1984年后也都一直在公司上班)。但市劳动局就以一张复印的而且是2004年才送达的一个1984年的除名决定而否认我的工龄是连续的从而拒绝为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麻烦请问下,像我这样的是否可以正常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呢?劳动局是否可以以档案里有个事后放置的除名决定的复印件为由不让我提前退休呢?这个复印件是否有法定效力呢?麻烦热心的好人给答复下,急切的期待中,谢谢了!~~
如果是专业人员较权威的回答或列有相应颁布的法律文件进行证实的话,追加100分.~~~~如果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更是万分感激...

根据国家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有两种情况:
  第一,病退,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过批准,男50,女45周岁可以办理病退。
  第二,特殊工种退休,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经过批准的集体企业,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男55,女45周岁,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你符合退休条件,但建议到60周岁再退,因为现在退休只能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75%,再等3年退休则可领100%退休金。

  1、符合退休条件的法律依据。(下述行政法规虽然颁布于1978年,但仍在实施)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第1条第2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领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上述规定有三个条件:一是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二是满55周岁;三是连续工龄满10年。因此,你的这个事情主要是确认连续工作是否满10年,进而也就是确认你是否已被除名?何被除名?

  除名通知自送达之日生效,然而你既没签收又没看到公告的话,这个通知应视为没有送达,在企业破产时才告知你除名显然不合法。况且不是用人单位做出的除名通知且系复印件,劳动部门无论从哪方面都不应认可这个通知。所以你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到单位宣告破产,即已满10年,符合55岁退休的条件。

  2、现在退休只能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75%。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第2条第1项: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