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前妻收养一子,我该怎样和他解除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45:32
我85年与丈夫结婚,我们均是再婚,我有一个女儿,他与前妻收养了与一个儿子(他前妻已去世),当时这个儿子13岁。婚后,他收养的儿子与我们一起生活。96年,这个儿子结婚另住,婚后不与我们往来,我想解除和他的关系,请问应该怎么办理?我和这个儿子有收养关系吗(丈夫原本收养他时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后来也没有补办)?如果不解除关系,他是不是要继承我的遗产?如果丈夫不同意解除,我能单独解除和他的母子关系吗?

你和他之间本来就没有实质上的母子关系,但他与你丈夫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存在。因此,他可以继承其养父母产生的财产,而不能继承你和你丈夫共同生活区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分割部份!这个算起来有点复杂,你可以去找个律师问问,至于解除“母子关系”的说法,原先没办过手续,现在当然也没必要去办的。

通过遗嘱,或公证处另立遗产继承人。

你属于该孩子的继母。

只要养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那么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就等同于亲子关系(唯一不同的就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从而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比较松动,你没有义务对他进行抚养,他也没有义务赡养你。只要你们双方之间么有建立抚养、赡养关系,他就没有权利继承你的遗产。

解除关系是没有办法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以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子女死亡为止。

因为你没有对男孩尽过抚养义务,你再拒绝他的赡养,那么他就不可以继承你的遗产(你的遗产包括自己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