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是否存在错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4:37:44
在网络上我看到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4.3.1.g)和4.5.1.g)两个项目完全一样: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大家是否也注意到4.3.1.g)和4.5.1.g)两个项目完全一样?我感觉应该是个笔误。
我感觉4.3.1.g)条应该是“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这么严肃的法规,真的会出现错误吗?竟然没有人发现吗?还是我看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本来就不是正版?
非常感谢,经过察看PDF版本,发现没有错误,我所看到的<新道标>都是网络上的.肯定是首次录入时发生了笔误,然后被多个网站多次转贴所致.无论怎样,希望看到这个帖子的人,要注意到这个"网络版本错误".
同时感谢"英哥艳舞""赵颖峰""清风".

并不存在错误,只是因为2002年颁布的时候,当时的鉴定环境跟现在已经有很大的不同了,只能说有很多条款不太合理,并不能满足现在交通事故的鉴定要求,所以很多地市现在都颁布了一些行业标准进行了弥补,举个例子说,你说指的标准里面的肢体功能活动丧失基于对关节活动的测算,但是实务上却忽略了考虑肌力、承重问题,容易导致高残低评。另外你的4.3.1,和4.5.1你看错了或者你找得资料错误,那里是和和或字不同,不存在错误

经查证本标准,内容如下:

4.3.1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1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你看的书籍错误,一个是和,一个是或。

你看到的是正版,这里是存在问题。交通事故的处理本应很严肃的,出现了这种问题说不通。能发现这个问题说明你非常专业,向你致敬。但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有人转贴的可能不准确。不过对你的关注倒是很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