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本科本)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4:49:33
某全国著名劳动模范嫌贪污巨额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合议庭认为,该劳模有功于国家和社会,因此决定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
请运用本章所学的理论和知识解析说明该合议庭的判处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明天考试!请学法律专业的大哥\大姐们帮我分析一下,谢谢了
能详细一点就更好了!

不合适。理由: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劳动模范虽然有功于国家和社会,但他也触犯了刑法,有功于国家和社会,国家和社会才给了他一定的荣誉和地位;触犯了刑法,就要接受刑罚的处罚。有功则赏,有过则罚。这样才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合议庭的作法违反了法定程序。这个劳动模范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从轻、减刑情节,只是在定罪前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这在法律上不属于可从轻减刑的必然情节。
综上,在没有从轻、减刑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合议庭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作法是不合适的。

不合适。
因为从轻处理,适用的情节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定罪判刑以前的对案件社会有利的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功绩。
而本案嫌疑犯的功绩发生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所以不作为量刑的标准。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