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计划生育罚款有明确归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4:13:59
宿迁计划生育罚款有明确规定吗?

有,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