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案例,麻烦警察或者律师来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5:37:35
假设A和B是好朋友,三年前A把家中闲置的房产借于B居住,B住了一段时间后离开,但并没反还A房钥匙,当B又过了段时间反还A钥匙后,A发现家中房产证不见了,A怀疑是B偷的,但苦于没有证据便搁置下来.请问,如果A现在想追究B的责任并索要赔偿,A是否可以报警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请问,如果B承认确实盗取了A的房产证,但是在两年前就已经丢弃了,B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哪条法律?需要负什么责任?(麻烦回答者详细告诉我,或者告诉我具体是哪条条例)

再请问,如果B不承认拿了A的房产证,但是A却有证人C证明B曾把A的房产证闲置在C的手中,后未经过B的同意被C擅自丢弃,那么,A该通过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各位.
B只住了1个月,并且在2个月内反还钥匙. 谢谢大家哦!好象我说的不是很明白,A要追究的是房产证,不是家内物品,物品是完全他自愿借给B使用的.谢谢各位,但不好意思哦,我很麻烦的,因为要写点东西,但是因为不懂怕被笑.所以很想再麻烦各位下,在正常生活中,可能出现这种案例吗?如果出现了警方与法院的具体解决的流程是什么?还有,如果B从头至尾不承认,A也没有证人,那么又应该怎么办呢?我还有其他问题,麻烦各位稍微留意其他问题!谢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量刑标准不一样,要看你所在地区,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4楼说的很好了。
补充说明一点,就算B真的拿了房产证,也就是拿了一本房产证而已,几页纸而已,能值多少钱?完全不够盗窃罪定罪的标准。

补充:看来LZ对房产证还没有一个很好得理解。事实上房产证就是一张纸而已,价值不到1块钱。偷走了房产证不等于偷走了房子啊。
不动产物权得变更要什么手续,LZ自己回去好好学习下吧。
偷走了房产证,但是没有做出其他行为得话,只能认定是偷了房产证这一张纸而已。

房子住了多久?整整三年么?如果这样的话,在法律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