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人员有没有权力没收居民小区里的财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9:21:52
小区周围由于购物不方便,在小区内出现了几个卖东西的亭子和棚子,因为物业费都交齐了,并且方便了居民,大家都相安无事。但最近其中一家得罪了小区外卖东西的一个小贩,该小贩打电话给[公仆热线]投诉,不知以什么名义告的,综合执法局便来到小区要求该售货棚子拆除,他非但不拆还反咬大伙,结果综合执法局给小区里每个售货亭都下了通告,限期拆除,否则全都没收。
我想问这样合法吗?小区里的地方物业不管、居民不管,综合执法有权力进来没收吗?我们该如何维权?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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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的综合执法共有7项权利,其中一项是《天津市市容管理条例》,对于未通过市容委而私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综合执法有权利管理,对相对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3-7日内相对人不拆除的;可以在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3-7日内仍不拆除的,将强行拆除;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权利,综合执法有权利有义务对私自搭建的违法经营的“每个售货亭”进行通告和限期拆除(需要的话可以强制拆除)。因为期间进行的经营属于非法经营,所以可以对经营后获得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严重的可以进行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