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谈定,客户已付的预付款,客户能要求收回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5:53:59
我自己办平广告设计工作室
最近接到一个客户的业务,马上过去谈,客户的公司比较远,在郊区,我驱车赶去,花了一天多的时间和客户沟通交流,并协商了多种的操作方案,期间还做了一些预备工作。基本谈定,客户也已经支付少部分预付款。
但过了两天,客户突然说,停止广告宣传,要求收回预付款。我说,这样不行。但客户说我这边根本没有完成工作,必须全额收回预付款。最后我退步,不能全额收回预付款,需要留下部分。因为我毕竟花了时间成本和相当的精力进去。我觉得不应该被收回全额的预付款。

客户这样要求收回预付款的做法 合理吗?
是因为客户自身没安排好,而导致出尔反尔

当然不合理。假使你们没有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因为承揽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所以可以认为你们合同成立,他属于违约。如果他给你的钱,你开出的收据是定金,那么你不用返还,如果是订金,你应当返还,但他还要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否则,人人都这样做,你的工作你还干不干了?

哈哈,如果标的很大,你可以咨询律师,标的不大就算了吧,有时候你很难举证

有很多涉及到细节问题,我不好说,但你们的合同已经成立,看你怎么举证了。

分给我吧,呵呵

对方为什么停止广告宣传?是有意的?还是对你的设计不满意呢?
如果是不满意的话,我觉得对方可以收回预付款。
但是如果对方是无缘由的,那可以追究他缔约过失的责任。但证明起来比较难。举证很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说好了预付款就不是定金了,定金需要在合同中写的。定金可以不予返还,但是预付款一定要返还,客户自身没安排好不是你说也不是他说了算的,到法庭上要讲证据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自身没安排好,那可以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你也要证明你的损失的数额(发票收据等)。

定金是不退的

可以不退还
如果真的像你说的那样,打官司你不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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