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法案例~答案不确定 望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2:28:13
李某路边不小心踩到肖某的脚,肖某持刀对李某说 “你踩到我了,拿点钱赔偿一下吧”要求3000元,李某身上只有一千元,遂让李某带路去其家取钱。李某将肖某带到其租住的房子,肖某踹开院子大门,挨屋翻找,将房主冯某的保险箱撬开,拿走里面的5万元现金。

问:肖某构成何罪?
主要疑问是 1.肖某的第一个行为是抢劫 还是敲诈勒索?
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2.肖某后来拿走的5万元是盗窃还是入户抢劫? 学校老师好像说是盗窃哦~ 理由是 冯某不在场,对冯某而言肖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但我个人赞成入户抢劫~恩~)

麻烦啦~

第二个如果是 盗窃 必须是秘密窃取,可是 我认为 肖某 破门而入的行为 已经表明其内心就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是秘密的了。那就不应该是盗窃啊~~而且 肖某自己是不是知道那并不是李某的财务?他是被李某带来的~从主观来讲他应该就是觉得这是李某的家吧~~那些钱也是李某的。

不可能是对象不能犯~~那可就成了犯罪未遂了!~~ 哎~纠结呢~~~

1 抢劫
敲诈勒索罪必然缺失一个当场性
而李某的行为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随李某去取钱同样属于当场性的要求
如果是敲诈勒索的话应该是 肖某当场的威胁 日后的取财

2 我觉得是盗窃
抢劫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肖某取财的过程没有冯某的在场
那么对象是李某
李某对于冯某的财产没有法定的保管或守护的义务
自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我也不是很清楚
有答案的话劳烦告知

个人看法 呵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室抢劫罪: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个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第一个不用说了,肖某已经构成犯罪事实。第二个就是我想问一问肖某进李某租住的房子时可否带有凶器之类的东西。没有属于入室盗窃。有就是属于入室抢劫。
而且在整个案件当中李某的人身安全是受到威胁的。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个是抢劫,第二个属于盗窃。

第一个是抢劫,两个当场,说明问题.
关键的是第二个行为,的确不好判断.
探讨下吧,如果说是盗劫,从主观上来讲他这种公然的盗劫以及前后的客观事实,是不符合盗劫罪的构成要件的.
相反在李某在场的情况下,为什么他敢公然盗劫冯某的物品,有一个细节,他持有刀具.这传递了一个信号,如果反抗,则可能有生命危险.所以个人观点点入室抢劫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