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种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01:01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有7种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明确要受理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⑥抚恤金发放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还有两种须加分析确定是否受理的情形。①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第一种情形是个“箩筐式”的规定,即在上面列举的7种受理情形之外,还有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引起争议,且又不在10种不受理情形之列,则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情形的涵义是:只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即使不满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两个确定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和人身权、财产权标准),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权益可以是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一般只要符合一下条件:(1)行政行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在受案范围内;(2)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依法”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3)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