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被抓获需多长时间判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6:57:23
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因感情经济上纠纷,蓄谋杀人在和受害者争执中将受害者残忍杀害后逃逸,经公安机关历时20于天的侦破将凶手抓获,受害者强烈要求将凶手判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希望各位好心人给提供法律上解答,多谢了,
是受害者家属,会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受害者不是被杀了么,还能强烈要求将凶手判死么……

现在抓获,然后刑事拘留,然后审讯,然后逮捕,然后起诉,然后开庭审判,然后还有一个被告抗诉或上告的时间,应该还有一些时间吧……

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有可能这样判。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并不能肯定会判死刑。因为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变化很大,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综上,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