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之前农机站作为政府的二级机构与我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3:00:26
2005年初,我与乡农机站签定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规定了土地租赁期限,土地承包内定,土地承包金额,土地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且经过了司法所的见证,现在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农机站与其它站所合并成了农业发民展服务中心,现在乡政府说当时的职能部门农机站无权与我签定合同,并说这是无效合同,这分合同到底有效吗?
当时与乡农机站签定土地租赁协议书时,乡农机站领导经请示县农机局领导同意才开始签的。

那时的农机站不是独立的法人,也没有独立的处置财物的权力,它单位的一把手---农机站站长是没资格私自签定合同的,因此你的那份合同是无效的.
再说了,乡级的司法所根本没有做公证的资格.
这两个部门的领导都是行政乱作为,你可以起诉他们.问题在他们,而不在你.
问题的关键是土地属于乡政府而非乡农机站。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把包括农机站在内的乡镇几个站所划归县局管理了,说是人财物都走,但其实走的只是人事管理,因为当时农机站的房子、办公用品和地皮都是乡政府的,并没有上划,他们仍在原来的地方办公,也没有重新征用。
你的问题仍是他们的行政乱作为,如果现在农机站悔约,你可以告他和他的上级县农机局。

我有点看不懂耶!
真对不起,我是心有余力不足!1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