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特殊身份属性的有体物和权利凭证能否善意取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6:00:17
但是动产的取得的基础是公信原则,而不是公示原则。以此,善意取得仅仅需要法定的权利外观是有公信力的,你的举例,是拥有明显的身份性质,但是在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上是绝对相符的。按照物权原则,和善意取得的制度,逻辑上讲,不需要有其他有权处分的证据。又怎么解释呢?
你认为可以理解为特殊身份性质动产本身的属性,足以对抗物权制度的基础公信原则之占有形式么,请讨论一下?谢谢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将取得的物品非系出卖方所有或者有权处分,如果物品具有某些特定属性,可以明辨其权利人的,比如记名的股权凭证,房产证等,如果出卖人仅持有该凭证,而没有其他有权处分的证据的,我认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