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体户交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16:14
1 上海个体工商户缴税的起征点是多少啊?
2 起征点是指营业额还是纯利润额?
3 如果没有发票,税务部门是怎么知道个体商户的营业额呢? 不是很容易隐瞒实际营业额来逃税嘛

就这三个问题,急等答案. 分数很高达~~~

1、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8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2、 起征点是指销售额或营业额,而不是纯利润额。

  3、根据《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因此,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户必须由税务机关确认后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这是其一,其二是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否则,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是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