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的问题,国家土地法有没有明确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32:20
关于征地的问题:请问有人知道河北省涿州市国家务村一带关于征地是何用途的吗?现征地4000多亩,一共占到好多村子的庄稼用地,但是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个占地到底是干什么的?有好多传言。卖地的钱数也不是很明朗,全是好的耕田地,据说上面村干部说是国家207所航空部门,但是为什么没有明确的文件呢?在网上也查不到相关的内容。国家土地法对农民的耕地有严格的法令,为什么有好多人稀里糊涂的就被上面的人把地给卖了呢,有的不想卖,有的占到房屋的地基,谁来负责这件事情?谁来真正的为老百姓考虑这件事情呢?没有明确文件的占地算不算是违法占有耕地?最重要的是国家务村一些村干部居然还说要改变耕地合同,真是可笑。没有一点法律意识,难道他们从中有什么收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2015年修改草案将土地管理法将对第四十七条修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你到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去咨询就会知道的。而且还可以得到最可靠的属于本地的土地征用政策。

4000多亩的征地,省人民政府都没有 批准权,而要报国务院批准。
征地前,必须对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地址以及经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所下的批文、文件字号、内容等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取得征地批文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被征地的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经政府批准的该方案在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征求被征地农户的建议。
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被征地农户对“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听证,被征地农户代表有权向作出该方案的机关就补偿的依据、法律法规的确定、补偿的计算方式等进行质疑,并有权要求该机关进行答复。
以上程序是征地的必经程序。如果违反了以上程序,都是违法征地。
对此,你可向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反映或直接上访,要求出示征地的相关文件依据,并要求依法按程序对被征地农户进行补偿。

征地时当地政府是要公示的。包括:征地位址、面积、用途和审批情况。

已经征收了,村民还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