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打车小事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0:55:59
先简述事情经过,本人亲历,力图客观:

A昨日晚上聚会后,打车回家,到楼下已付费后发现出租车票打印不清,双方争执后出租车司机主动打110处理,110五分钟即驾警车赶到,未作任何处理(如检查车票,分责,记车牌号,劝导等)任由出租车离去,此时A已付款但始终未得到出租车票据,因酒后火气大与110争吵,双方均有不当言语,无肢体冲突,其后110在A家人在场劝解下(因已到楼下),仍威胁将A带走(其间未出示证件,解释带人原因,且有拉扯动作),后在A家人拦阻下作罢。争吵时间达二十分钟。

事情已经过去,但我还是有几件事不清楚,望高人指点:
1.出租车车票无法辨认时应如何处理?
2.像上述情况,110是否有违规行为,为何种法律法规界定?
3.110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必要条件?
如上述,在报案人离场,事情处理(?)后,因言语冲突(或认定对方酒后辱骂民警?但无醉酒认定)是否有强制带人的权力?
事发深夜,又在楼下,无群众在场,这种处理好像不妥。

事后想想出租车司机可能与所到民警是熟人,考虑到司机积极报警的行为和之后警察迅速赶到后的一系列举动,当然这纯属猜测。

本是一件再小不过的事,若不是酒后较真也就过去了,只是这一番经历事后回想却有些许疑问,还望给予解答。

因亲身经历,事情又较敏感,还是匿名了,大家莫怪。

“民不与官斗”,否则,建议有律师协助。
  此事涉及两个不同问题,不能混杂。一是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二是治安管理问题。

  第一个问题的处理:
  发票的使用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出租车票打印不清”等问题可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投诉解决。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非警察的职权范围,当可排除其110介入。

  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二个问题的处理:
  本人不建议与出警110斗气。很多事情都是模棱两可,为小事花大量人、物、权来“界定清楚某事”殊不值得。

  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6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后省略)。
  第7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8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35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