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对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50:10
动迁房屋(私房)是外公的 现在房屋户口有 外公 舅舅 妈妈 和我 4人。外公和舅舅两个户主。妈妈于1986年户口迁出外公家落户到我父亲家, 在1989年父亲家被动迁。分得实用面积为18平米公房。 于2000年母亲和我户口迁回外公家 。 现在外公家开始动迁。动迁组说我们不属于常住户口不是安置对象。
问题 1。: 我们时候属于常住户口是不是安置对象?(父亲家动迁是很久以前的事情 且房屋面积很小)
问题 2。: 和我们情况相同的隔壁邻居 怎么被认可为常住户口安置对象?(外公家隔壁邻居的情况和我们一样) 谢谢。
我看了 安置对象的认定方法 方法中 没有提到 享受过就不被视为动迁安置对象啊。?

还有 条例说 1。户口在被动迁房屋中满一年 2。属于常住户口 3。 没有其他住房或住房面积小(满足符合廉租房要求) 满足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 安置对象

是不是 我们还是可以被认定为 安置对象的呢? 谢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并没有明确的指明被拆迁人。一般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关于什么才是被拆迁人以及拆迁安置对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并没有明确的指明被拆迁人。

  一般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

  比如:浙江省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而不是其所有权人。只有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时,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才为同一对象。在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同时对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是为了充分体现在房屋拆迁时使用人的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