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设备(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6:53:20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之前,销售旧设备(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等)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开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新暂行条例出台之后,销售旧设备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允许抵扣?
请说明答案来源的法规文件。

这是我在税局网站上复制的有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条例。你理解一下。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首先应将所开具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0栏次,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次填写减征税额,减征税额等于所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乘以50%。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4%)。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原规定:
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废旧物资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凭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现规定:
取消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税政策,改为增值税先征后退;取消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凭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改为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说明: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可以开具,对方也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