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8年收入100万元,业务招待费38000元,是不是有15200元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要进行调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3:33:01

你的依收入可以计提的业务招待费=1000000*5/1000==5000

业务招待费本身可以扣除的标准=38000*60%=22800

应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38000-5000=33000

税法规定,用第一和第二公式,从低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8000×60%=22800元
1000000×0.5%=5000元
所以,招待费只能扣除5000元,要调增的是33000元(38000-5000)。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全年收入100万,那么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依收入可扣1000000*0.0005=5000元,
按发生额可扣38000*60%=22800元
选数额小的扣除,所以只能扣除5000元,需调增38000-5000=33000元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及销售收入的5%。,孰低法扣除。
38000.00*0.6=22800.00
1000000*0.005=5000.00
所以说,你公司只能按5000.00扣除,其余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