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帮忙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15:17:02
我妈所就职的台资企业,因资金周转的问题,已决定关厂不开了.现在当地劳动局的协调下,公司给予赔偿额外经济补偿金.请问该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我妈在这个厂已工作了10年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还有我妈08年因身体的原因请了两个月的病假,这两个月该厂一分工资未付,就连保险之类的均是由自己缴纳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向我妈的这种情况是算12个月呢还是10个月?

请问该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1 就是10个月的她在该公司10年的平均工资
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2 不合法 如果有病历单的话 医院证明 才可以让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标准: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给钱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向我妈的这种情况是算12个月呢还是10个月?
3 劳动合同法规定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一年算

个么是倒闭了??
1,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来算的,你是刚好工作了10年吗,正好10年(病假也算在工龄内)的话这样算,10*前十个月平均月薪。满一年算一个月月薪,不满半年算半个月。

2,病假期间,按劳动法规定也要缴社会保险的,你妈妈得提供证明的。保险可以仲裁补缴,病假工资仲裁补发。

3,是指离职的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你妈病了请假了2个月没发,当然按应该发放的数目加进去算月平均工资了。因为法律规定要发,是公司不发的。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标准: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既然劳动局帮助你们协调了,应该是能够拿到应得的补偿的。
你这种情况计算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包括病假那两个月的,但是病假工资单位应当最少向你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然后要扣除你的保险部门。这样剩下的工资和你那10个月的工资一起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