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通知要裁人,有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2:05:41
今天领导找我谈话,说给我一个月时间找工作,公司要裁人,这样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到时候一个月之后我离职的时候还可以要赔偿吗,能要多少?(我是08年7月入职,在公司干了半年多,签的是1年的合同)
还有想请问一下失业保险金是怎么认领的呢,一次可以领多少?
还有就是 新劳动法规定的,裁人要给予工资的补偿,这个根据地区而定论, 这个说法对吗,有确切的说明吗

你有两种选择
  1、同意1月后走人,因为公司算是提前30天通知你了,因此你可以得到工龄补偿,因为是半年以上,公司应该给你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就是按下面的劳动合同法40条办。
  2、不认可,这时需要劳动仲裁,一般还是会赢,但时间较长,赢的结果是2个月工资的赔偿。就是按下面48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据理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

  失业保险金如果公司是交了的,你可以享受。
  见:失业保险金领取办法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