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23:46:01
本人于2009年2月1日发生一起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我驾驶小汽车,与我发生相撞的摩托车乘客送医院后当日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送医院几日后也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已下达,以下弄容中A为我本人,B为摩托驾驶员,C为摩托车乘客,责任认定原文内容见下方:
事故现场位于扬中大道复线与港隆路路口,该路口呈“+”型交叉。港隆路呈东西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机动车道宽16米,中心双实线,双向四车道,无非机动车车道;扬中大道复线呈南北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机动车道宽15.5米,中心双实线,双向四车道,无非机动车车道;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09年2月1日15时35分左右,A持A2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刚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扬中大道复线路口,与沿扬中大道复线B持E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乘客送医院后当日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送医院几日后也死亡(省略导致死亡详情),两车受损。
道路交通事故也证据及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
A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B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了望,让有方道路来车先行,是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等(省略其个证物编号)证据证实.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就是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出路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分析认定:A,B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不负事故责任。

以上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得当,我承担的责任是不是过大,有没有必要提起符合申请?有理由推翻吗?万分感谢!!!~

说老实话:交警部门的认定还是比较合适的。毕竟两条人命啊!替死者想想或者更容易想通些。
如果你的车有保险建议就按照些责任认定办吧!
《交法》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这样规定的。
《交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这样规定的。
所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你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路口。

如果你非要叫真,也可以根据《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诉交管部门行政不作为。
因为该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还有C,没戴安全头盔,也应该负部分责任。B如果是从南向北行驶的话,承担的责任也应多一点。
呵呵,你自己考虑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说的不一定对啊

不合理。

B违反《条》52条2款,属于重大过错。且有“未带头盔”的第二过错。
A即便“观察疏忽”成立,但是因为从对方左侧进入路口,本身就有先行权,应该是事故次要原因。

所以A应当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建议尽快提出复核,超过3天就视同同意了。

实际上对方责任比你大,但是交警处理事故考虑几个方面。1.对方死两人,你责任小了,对方家属的赔偿也相应减少,对方闹事,事故处理不了,交警要担责任的。2。你的责任大了,你会被提起公诉的,要负刑事责任,对你也不公平。因此,认定同责,对哪个方面都有个交代。3.你的车有保险,理论上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计算一下对方的赔偿金额,如果差不多,算了。

让右边的来车先行,这是最重要的。谁不让应承担主责以上,你只有这一点才有理由。

不容易,建议委托律师把关。

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