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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3:16:36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的寓意是什么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顺手牵来郑板桥的对联作本文的题目,虽说不够贴切,倒也差强人意。
“删繁就简三秋树”,郑板桥说的是画理:秋风萧瑟,吹落一树黄叶,一眼望去便见枝干。也许是得益于“削尽繁冗留清瘦”的缘故吧,板桥的画总是疏朗有致,清劲挺拔,精神十足,韵味深长。

“删繁就简”还可以作事理观:凡事能把握根本、要害、大势,便能提纲挈领,化繁为简。

“删繁就简”又可以作文理观:凡为文之道,厚积而薄发,则文简而事丰,言简而意赅。

不惟画理、事理、文理,“删繁就简”亦可作法理观。

从总体上说,法律是把复杂的社会生活高度概括、浓缩、简化为法律条文;而法理则是把简约的法条,经过条分缕析编织成复杂的法学理论;司法实践则是以法律为过滤器,把复杂的案情和法理简化为寥寥的几行判决主文。所以繁简总是相对的、相成的、相转化的。

但从具体来说,不同的个案,案情本身有复杂简单之分,数额、争议有大小之别,权利有轻重之分,审理也有难易之别。为了适应这种不同的需要,法律相应设置了两套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法理依据是:对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适用相对谨慎、严密的程序,慎重裁判,以有效保障实体利益;对简单、小额、较容易处理的案件,就应该适用相对简便、经济的程序,简速裁判,以尽快实现程序效益。所以,在公正裁判的前提下,普通程序主要着眼于确保实体正确,简易程序更多地着眼于追求程序快捷。两套程序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但都是法定的、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谁重要、谁正规的问题,关键是视案情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程序。对简单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无异于杀鸡用牛刀,以狮子之力搏兔,不仅大材小用,而且大而无当,造成诉讼迟延、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而对复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正如成人着小孩衣服,难免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由于程序不能承受内容之重,就无力确保实体利益的公正处理。选择适当的程序,使之繁简得当,正是苏东坡说的“淡妆浓抹总相宜”。一般人不明白,西湖美景佳天下,为什么苏东坡只用“相宜”两个字来形容?殊不知,“相宜”是审美的极高境界,亦即和谐自然之美,和谐是恰当、适宜,是浑然天成,是恰到好处、是过犹不及、是西方美学上的“黄金比例”、“美学常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