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未经上报和审批有权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3:43:07
在2002年乡卫生院院长和两三个院管会成员商量后将医院业务用房处理给自己,成了他们的“私人财产”,并且以医院名义与自己签订了《协议》,做了个“公证”,但此事并未上报主管部门和乡镇、县政府,自今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请问他们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吗?医院的用房是不是真的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呢?如果医院想收回,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呢?乡镇卫生院是不是事业单位?资产性质属于国有,还是集体?卫生院未经上报和审批有权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啊?谢谢!请专业人事给予解答。

乡卫生院的业务用房所占土地应当是属于集体所有部分,除了城市、部分郊区外属于国家所有,一般都是集体所有。

他们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无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有限制,不可能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想收回,可以去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土地使用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