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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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定离婚条件的重要性及意义拥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如同一个人新生命的开始,也是人们事业成功的起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最早由奴隶社会发展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终于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婚姻观念。而现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传统的封建模式化变成新型化、经济化、法律化。由于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导致了我国离婚案件诉讼率呈上趋势。提出离婚要求的原因和理由各不相同。博览中外有关离婚的理由大致分为三大类:(1)在法律中概括的指明离婚理由,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叫概括主义。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三十三条三款记载:“如果法院确认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和维持家庭,应准予离婚。”(2)在法律中逐一列举具体离婚的理由,非由法定原因不得诉讼请求离婚叫列举主义。如法国的《民法典》中规定: “夫妻事实上分居已达十年,一方严重精神损害六年及一方有严重过错或一方被处一定的刑罚等。”(3)既有列举性规定,又有概括性规定,列举性规定可视为概括性规定的重点举例,这叫例示主义。如《日本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条件有五种。

纵观中外婚姻情况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现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离婚中确立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定离婚案件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对于如何适用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津(民)(1989年)38号说明,它阐明了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不离婚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是唯一的法定条件,在法学理论方面它属于概括主义范畴,这一内容的确立从法学界自50年代至80年代到现代婚姻家庭状况的需要对这一问题从立法与修改及发展的过程中在学术界就是一个比较敏感、激烈、引起广泛讨论的热门论题。特别是在目前阶段我国面临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婚姻家庭也随时代与时俱进、跨越发展。所以这一问题面临着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中相遇到一场新的挑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离婚的法定条件断案是非常重要的,而限定离婚的条件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限定离婚条件同样是重要的。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