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外遇,法庭会怎样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6:43:05
此女结婚了,婚后和另一个男人B相识了,彼此发过一些暧昧的短信。一起旅游过,还有照片。但是双方并未发生性关系,甚至连手都没有牵过。其爱人私自打印她的通话详单和短信记录
这样的情况下,上法庭的话,是否被认定为外遇?
如果男子B也上法庭作证,是否能判定该女子外遇成立?

您好,您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已婚者有个人交友的权利和自由,短息和一起游玩并不能说明什么,至少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什么,只能是道德上的约束。爱人私自打印对方的通话记录已经构成了侵权(侵犯个人隐私权),隐私权不因个人结婚与否而丧失,它是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性关系不是作为外遇的认定条件,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硬性的规定。

即便是男子B出庭作证,如果没有发生的话是不能成立的,该问题起诉到法院的话,很可能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

补充一下:任何人包括已婚人士都有交友的权利和自由,结婚并不能说明自己就隶属于某一方,还是有个人的活动空间的,如果针对此事就对薄公堂实在是没有必要,可以先行协商。夫妻之间应该有最起码的信任,不是吗?

这个不能判定。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英文称为Affair,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损坏名誉之意。外遇的定义依不同研究领域有些许不同,在社会学辞典中,外遇即有发生性交(通奸)行为,属于婚外性行为之一种;若仅有「思想或行为上的不贞」而无实际的性接触,可称之为精神外遇。法律上,性关系被视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此性关系是指已婚者与非配偶发生自愿性的性行为。

法庭不管这个事,法庭只关心你们什么时候去打官司离婚和判重婚罪

外遇的界定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就看裁量了,个人认为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