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女孩不够年龄我却误给他们办了结婚证触犯什么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1:21:50
我实习刚来婚姻登记部对一切还不是很熟,2009年2月20日来了一男一女来登记结婚,女孩是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男孩是回族,我给他们办理了结婚证书,走后才反应过来女孩未满20周岁,要承担些什么法律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即使登记至于得婚姻也是无效婚姻。

你要承担失职的责任,没人举报还没事,一旦被揭发你要被行政记过了。

在女孩年满20岁之前,这段婚姻暂时是无效婚姻。
你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在程序上要补救。
通知她们结果,解释一下,然后注明此证作废。

其实,如果是在回族聚居区,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他们那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有没有对结婚年龄有规定。如果规定女子年满19岁可以结婚,那不就没失职么

可以撤销的啊 ,没什么太大的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