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用凶器刺伤如何依法处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25:50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14至16周岁犯罪行为人必须承担的八种重大刑事罪行之一。

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一个行为人的过限行为由全部共犯承担。本案中不满14周岁的同学是直接将受害人捅成重伤的行为人,但是,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他反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进少年管教所。而同案犯因为他的行为却改变了性质,从聚众斗殴罪改变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如果是聚众斗殴罪,14至16周岁的犯罪行为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16周岁以上承担刑事责任。而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此,本案就属于这个情况,15周岁的行为人虽然不是直接致受害人重伤的行为人,但是,由于同案犯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导致案件的性质转化。

法理上,共同犯罪的所谓“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或者“部分行为全体责任”,15岁的未成年人在法理上称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根据刑法总则第17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是公诉案件,不是法定自诉案件或者酌定自诉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启动公诉程序,受害人是否原谅犯罪行为人不影响定罪和启动公诉程序,只影响量刑。

因为,公诉案件的“原告”是国家,不是受害人,代表国家起诉被告的是公诉机关(检察机关)而不是受害人,受害人只有补充诉权(公诉机关违法不起诉,受害人才能提起自诉),并不是诉讼当事人,谈不上放弃诉权的问题。

该案件如果确定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启动公诉程序,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因此,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追究,不可能终止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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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何定罪和量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