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的角度确认企业间借贷合法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40:38
9月17日,央行发文向5个部委、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征求《贷款通则》的修改意见。在下发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再也找不到“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了。而这,曾经是原《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判定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据这一热点问题出发,可以看出我国企业间借贷将逐渐趋于合法化,从法理学的角度给出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依据?

一、反过来说,是企业之间不能借贷没有法理依据。因此,不需要给企业之间借贷合法化寻找法理依据。
二、如果非要找,民事关系的自治原则就是依据。企业自己的钱,有处分权,为什么不能借给别人呢?
三、所谓那种认为这是经营金融业务的说法是没依据的,因为企业是以自己的钱借给别人。企业吸引公众存款再借给别人当然是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