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侵犯我姓名权,该受怎么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9:04:30
我改名字,警察不让改!~~很明显侵犯我姓名权!
如果始终他都不让我改,我还真想告他!~~

警察不侵犯你的姓名权。允许不允许改名,目前是警察的行政管理权。
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地方政府都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成年人改名有严格的限制。
如果随便改名,会出现混乱的。
你告几乎不会胜。

那要看你改什么名字了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2、姓名使用权
3、改名权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一般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也规定了不予变更姓名的几种情形:
(一)正在服刑(包括附加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确认是逃犯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