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合同的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0:20:32
假设两人签定了买卖房屋合同,但并没有变更房产证.在房屋交接后,卖方忽然悔约,要求把撤消合同.请问一下法院支不支持.
我认为这个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因为不动产必须已登记的方法公示才有效.此处的房屋正属于不动产之列.另外,双方签定的这个合同,有逃避办理房产证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用之嫌.根据我国民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我认为法院在处理此案件时,应该判定买方归还房屋,卖方退还买方买房的钱.但不敢肯定,希望各位高人帮帮忙.
请回答的朋友说明下理由.
我的问题是:房屋已经交付买方居住,由于房产证上还是卖方的名字,那么卖方想悔约,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方的损失,能不能够要求买方退还房屋.
这里有一点我不太明白: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以交付,而是以登记公示为准.那么我认为卖方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以后,是可以要求买方退还房屋的.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你说的问题涉及到物权和债权的关系问题,也是理论界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既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

  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

  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

  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

  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

  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

  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

  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二: 通过以上对物权和债权的分析,个人认为,在买卖房屋合同法律关系中,由于不动产以公示为

  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的特征,所以,在买卖房屋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合同成立并生

  效,但是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之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