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名、艺名或化名等受到法律保护,是吗?具休是那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4:16:52
请不要COPY!~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2、姓名使用权
3、改名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这几句话的出去是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的论文《具体人格权(二)》 它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没有法律效力,还能不能找到有法律条文来支持我的观点?
找到加100分,谢谢

在我国,关于笔名、艺名或化名等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条文的规定不是很全面,就“《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这条法律来说从在不足,比如说姓名权,笔名、艺名或化名是否是姓名呢?如果是的话那我可不可以把笔名当姓名用呢?显然不行。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的论文《具体人格权(二)》 中提到的知识学术观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们知道,法律是大家认可,并且有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为规范,学术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只有当用法律条文国定下来才有效力。
  但是,凡是法律必有例外,当你的笔名化名等出名了,为公众所认知时,其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最好是像技术之类的申请专利,这样就会受到保护。在著作权法和民法中此类规定是非常多的,这是从学理的角度讲,如民法中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就是指导在没有详细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做的。
  具 体的法律规定只有《民法通则》里有相关的规定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键是要用学理和民法基本原则来解释。

有法律效力,具体的不给复制条文了。

第一个问题
法律效力是有权力的部门通过法律的程序赋予的."姓名使用权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只是一种学术上的观点,并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个问题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这就是法律条文.
有关于法律条文中的"姓名"是否包括笔名、艺名或化名,涉及的是法律解释问题,但是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虽然如此,但是广义上的姓名权是包括笔名\艺名的.比如说鲁迅就是一个笔名.如果受侵害,只要能够证明笔名或者艺名确系自己使用即可.

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具体的法律条文目前没有。虽然没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但在法学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