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根本没有收到为什么要确认"利息收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8:53:59
像2008年注会教材P57上的题目,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在季度末没能收到应收的利息,银行却确认利息收入了,这是为什么?
以后债务债权关系了解之后也没见银行再冲销这些"莫有"的利息收入啊?

因为利息每个月不计提的话,当月利润就不实了 。

附注:

  1. 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确定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符合资本化的,借方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直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业的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债务人能支付就按"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能支付就按"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当逾期超过了90天以后就采用表外核算,不确认应收利息了,只有实际收到的利息确认收入。已确认最后全没收到的,按自营贷款,减值损失处理。

这个和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关系,在金融业的营业税缴纳中,到期的应收未收利息也是按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当应收未收利息逾90天后才按实际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若之前已交了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核算期还未收回时,再从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

这就是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不是每一个会计期间都会收到利息,但是利息确实已经在该会计期间产生,所以会在该期间确认利息收入

贷款刚贷出时就会有一定的可能收不回来,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已经进了利息收入,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真的收不回来时,自然要双冲啊。当然利息与本金的冲...

这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
收入已经实现了,税也交了,不会再冲销了。

先签字签收,才能把利息返还给你!

确认利息收入是应该的,根据会计信息对重要性的要求,各损益项目应该在发生期确认计入发生期,而不是看有没有收到现金.
我不明白你如果利息不交给银行的话,"以后债务债权关系了解"是指的怎么了解法.如果确实本金和利息形成坏账无法收回的话,银行也会通过相关的坏账准备科目销账,但是那应该是银行内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