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买卖的官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1:42:38
我家是河南登封的,2000年在登封市郊区买了一处在基地,当时卖方称土地证丢失,所以未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但是签有买卖合同,并有土地所出具的土地证丢失证明。
现在过去9年了,登封的土地不断涨价,当时我们的买房款是5.8万元,08年我们邻居把他们的房子卖了50万,卖方得知后遍要反悔,说让我们再给他们补交40万,或者他们给我们退5.8万我们搬走。于是我们把他们告上了法院。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得知他家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国家是不允许买卖的。在律师的指导下,我们找到了登封市政府03年出台的一个规定,具体内容我不太清楚,大概是依据河南省国土2002年52号文件,规定登封市四关转化为城区,土地也随之转化为国有土地。(大概是这个内容)
08年底,我们的官司在登封初级人民法院开庭,我们主要运用的是物权法,一审我们胜诉。但是他们提出了上诉,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给出了,发回重审的结果。
我想了解一下我们这样的情况在重审中能不能胜诉?如果不能胜诉我们是不是可以让他们赔偿我们的损失?根据我们邻居卖房的价格大概能让他们赔偿多少?

我的想法是00年土地是集体土地,双方的购买行为不合法,买卖合同无效,并且实际上房地产的产权是没有过户的,所有你不享有房地产所有权。
但是00年的时候对非集体成员购买小产权房放得比较宽,这样的话购买行为又是有效成立的,麻烦就在没有过户。
可能的判决是补办过户手续,但是你要付给卖方钱;如果你们不付,卖方就付给你们>5.8万本利,房屋产权归卖方。实质上你们对这个房地产是不享有物权的,对付给卖方的5.8万享有债权,所以另外的赔偿金没有。
卖方称退给你5.8万是不对的,00年到08年,货币的价值不一样,要算利息。
不好意思,学得不精,我没法确定。我等下问下我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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