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7:07:02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理由是:以公司没给我买社保为由..我来公司一年多了....我想知道公司会提出什么辩解...因为我们厂长在当地有关系,所以有点当心.....他今天找我谈话,说出关系多大,和政府及黑道..虽然没明指什么....但是有点逼人....
我现在不管他有什么关系,我想知道,我以公司没给我买社保为由且提供了厂牌,工资条,身份证,公司注册资料,我想知道我们胜的几率?????????????????????????????????????????????谢谢

不好意思,最近没有怎么上网。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你只要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在,确定公司要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之后证明你入职到公司的时间,确定公司要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
  确定以上两点即可。仲裁员在铁证的情况下也很难徇私的。但是,现在大部分办理社会保险的部门都不允许补办,所以如果裁下来你胜诉了,但是无法履行也很恼火,但是各地的情况不同,我所在的城市只有一个区可以补办。
  不过,本人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以及你的打算。有时候仲裁、诉讼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因为如果你不打算离开公司,以后可能对你的工作多少有影响,如果你打算离开公司,那建议你多争取一些权利。依据法条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