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疑罪从无”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7:24:27

先说下具体的含义吧,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至于法律规定,既然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出来的,当然不会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写明“疑罪从无”这四个字,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楼说的只是刑诉法的一些原则,不是具体规定
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无确切证证据,只具怀疑者,受到公安刑警起诉.法院视为"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