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外加工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4:09:35
关于委外加工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我公司购买了委外加工材料,发给受托加工的厂商,他们开来了增值税票,请问这个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吗?
因为该原材料购入时供应商已经将发票开来了,并且已抵扣了,现在受托方将其加工成成品直接对外销售,如果再抵一次,税务上会不会有问题?
有人说:"可以?如果未增值,那就不抵扣,如直接销售增值了,那就抵扣 "这话对吗?
请详细说明原因,非常谢谢.

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问题
  1.根据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属于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上述规定中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利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产品时,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由受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定。
  3.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如果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除应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处理外,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对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补征增值税。
  4.对由于委托方提供材料成本不实,而造成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小于应纳税额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计算补征增值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对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未开具证明而被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和在此基础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产品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均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也不能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6.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加工的应税产品。工业企业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7.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本企业、单位的职工和城镇居民、农民个人加工的应税产品,均应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对支付给职工、城镇居民、农民个人的各种加工费用均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单位、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产品是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前店后场(坊)的征税问题
  对于商业企业所属的实行工商统一核算的前店后场(坊)生产的应税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