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42:38
我是做中介的,最近一个客户跟我说,如果我给他介绍的商业地产项目,他做亏了,那我要承担责任,我虽然能理解他的心情,但是我只是业务员,只负责联系,具体到时候介绍也是由我们主管等人来介绍,其次他买不买有他的选择权,我们只是跟他提供一个了解的机会,所以不知道我国法律有没有提到类似的事情,如果他做亏了象这种情况我们中介要承担责任吗?特别是象我这种业务员是不是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之类。另外我们单位在合同中盖章或者签字有关系吗?
另外如果公司假设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也是跟我们业务员没什么关系吧?假如要是我们公司不盖章的话呢?

结论:
您好!您完全不用担心这样的情况,您只是代表公司与该客户签订合同,您盖的有效地公章是法人章,您公司才是真正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就算有责任也应该公司承担,这是其一

其二,贵公司只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是中介服务,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你们承担的只是如实向委托人提供信息的责任,具体的所谓“业务”与你们并无任何关系,这么说吧,就算他从中赚了100万,你们也只拿固定的中介费,不是吗

法条参考: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补充问题的回答:
您公司要是没盖章的话,仅凭您的签字在法律上是没多大效力的

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除非在当初你们有不切实际的承诺,或者欺骗行为,你们中介才要负责人,不过也和你个人无关

首先我得告知你,你所从事的是一种商业服务性行业,你的义务是提供给客户真实,可靠的商务信息,如其中有虚假,造成客户损失,你们公司的负责人将承担赔偿责任!若无差错,则无论造成多大损失,均由客户自己承担,与你们毫无关系!
说到底,天塌下来由公司负责人撑着呢,你慌啥?

合同法中规定,这个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成立,可是合同的这一规定是无效的,法律对此不保护。你的单位在合同中盖章签字,只是促使合同成立,但合同中关于这一项条款是无效的。

你是没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