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与赡养老人的若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2:05:01
在我们这里的风俗习惯是:
1、有儿女的,给女儿办嫁妆的钱是父母给的(不过都嫁妆都值不了多少),把女儿嫁出去后,父母就的财产就不在给女儿,女儿也没有赡养的义务,父母的财产和赡养义务全部划给儿子。只有一个儿子的当然全包,两个儿子的就每个划分一半财产,每个儿子赡养一个老人直到老人辞世,包括老人的丧葬费用都是这个儿子负责。

2、如果美女儿子的,全部都是女儿,一个女儿就招上门女婿(有的家庭有个两个或多个儿子的愿意上门、或只有一个儿子但是女方收入和住房环境比南方好的,当然这种的话必须得赡养双方父母了)。两个或多个女儿的,其她女儿照样按照嫁女的形式,也不赡养老人也不继承财产,但是得留下一个女儿跟父母,然后招个上门女婿继承财产和赡养老人。

但是问题出来了,很多父母有两个或多个儿子,但是没有女儿,另外一种是有两个或多个女儿,但没有儿子,却把女儿全部嫁出去,没有招上门女婿的,只剩下两个老人。
父母在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时候,把钱悄悄的给其中一个儿子或女儿,另外的儿子和女儿没有得到父母一分财产和帮助,等到父母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时候,以前得好处的儿子或女儿这时就站出来说话了,说父母的赡养需分摊负责。没有得到财产的女子或女儿就反驳道,有好处的时候一人得,没好处的时候就一脚踢开,没得这种说法,既然你得了好处就要负责到底,我没有分得一分所以就没有赡养的义务。

没有得到财产的儿子或女儿到底有没有赡养义务?如果父母后得到财产的儿子、女儿去法院起诉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应当赡养老人,结果怎样?哪一方胜诉?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律考不考虑地方风俗习惯??

谢谢大家

1、“法律考不考虑地方风俗习惯?”:法律在地方风俗习惯不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就会适当考虑“地方风俗习惯”,一旦地方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法院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裁判!这时就有个名词叫“法不容情”了。

  2、“没有得到财产的儿子或女儿到底有没有赡养义务?”:
  (1)肯定有,而且与其他子女是同等的赡养义务。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当然更不能以子女是否分得了父母的财产、分得多少、分得父母财产是否均衡为条件:一分没得到的,也一样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2)楼上朋友说“子女肯定要赡养父母,这是政策不会因为你没得到遗产而改变”:部分正确、部分错误:子女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是“政策”。而且,赡养父母的义务

  3、“如果父母后得到财产的儿子、女儿去法院起诉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应当赡养老人,结果怎样?哪一方胜诉?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起诉的子女胜诉: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也应尽赡养义务。这就是法律的规定。
  依据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请看:赡养义务有什么附加条件吗?
  (2)不过,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在确认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也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的同时,会酌情考虑已经分得父母财产子女的分得财产情况、各子女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承受能力来确定各自的赡养费数额,这就是“法律”对“地方风俗习惯”的考虑。

  4、只有一种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从而在法律上他收养人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与亲生父母不再有血亲关系时,子女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不再有赡养义务。

  楼上朋友说“除非是已经通过民政部门通过正规手续办理了断绝亲属关系”是错误的:民政部门来会为人办理“断绝亲属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血亲,无法断绝,除非是合法收养。

  5、综上:
  (1)地方风俗习惯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