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劳动合同案例论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5:12:48
从2006年10月以来,张某等人先后被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保安,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等人的月工资为1200元至1500元不等,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2008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将保安服装押金退还张某等人,为此,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工资支付和保安服装押金问题产生争议。2008年4月1日,张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服装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字数2000~3000字。

1 不合法。劳动法规定不允许单位以任何名言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另外按十四条规定,该员工与单位已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合法,二倍工资要付而且员工还要求少了,应当按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07年11月至09年3月期间的二倍工资;押金返还也合法,单位应当返还理由前1已述。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