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怎样才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53:34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受到什么惩罚?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在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指间接故意),则成立另一种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该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或因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

  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一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河南省张金柱交通肇事一案中,张金柱就是在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使二被害人一死一伤,法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同样是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司机张某(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逃逸又撞死一人),被咸宁市人民检察分院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而针对肇事后逃逸人员,国家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学者认为,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及逃逸(未致人死亡)者的定罪量刑适当,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事故的发生、经济损失并挽救伤者生命。但对逃逸后致人死亡者的定罪却不恰当,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不能很好地遏制肇事者逃逸现象的发生。
  可以参考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李甲与其雇佣的司机丁乙在驾车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