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专家:请问政府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37:16
我是贵州凤冈县的,我想请问各位:
2004年在市不稳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启动养殖项目。党委书记挂帅并出台相关文件在信用社给农户协调资金,还签定了相关协议;我们也按照协议的方法做了,而后来损失惨败,我们却背负了几万元的债务;现在信用社就来向我们要当初政府协调的资金,还向法院起诉我们,我们去找政府理论,政府却以种种理由推来推去不管此事。当初政府启动的项目,现如今要农户一方承担损失!我们该怎办????要我们以后还怎样相信政府!!!
启动一个书记工程,令人心酸又流泪,令人倾家又荡产,令人家败又人散,令人哭天已无路。
再补充一下,如果当时没有政府出相关文件给信用社,以我们当时的情况,信用社是不会给我们几万元的贷款的,正因为有了政府出面才会有这笔贷款。政府在启动项目的时候没有考验到后果,还有我们与政府签的合同上面写有按照政府出台的五个统一安排来做(包括统一购销,统一资金,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并且一定要用他们提供的金鼎山牌饲料)等等。
前两天(23号)信用社跟我们做了沟通,没有去法院开庭,采用了庭外和解方式,要我们两年内还完当时的贷款;我们跟本没办法跟他们理论。
我们和政府签的合同上的一条:农户必需按照政府出台的五个统一安排来做(其中包括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并且一定要用他们提供的金鼎山牌饲料)等等。但最后在销售环节里,由于市场行情不好,政府那边就没怎么理了,以至于我们的亏损;我想问一下这五个统一是否可以作为跟政府理论的依据?

我在这都会和你说点实在的话。关键是要看你们(农户)和镇政府之间是否存在行政行为,因为只有政府所做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是具体的),这种行为才是可诉的,也就是说他们(镇政府)才有可能被责成补偿你们。另一种行为称为行政指导(行政相关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指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如:政府指导和帮助集体,个人经济发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说白了就是法院不与受理的,更不会给与受害人补偿。但是这里的行政指导行为一定得是没有强制力的,如果行政机关违背相对人(你们)的意志以行政强制实现指导行为,则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需要考虑“其中包括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并且一定要用他们提供的金鼎山牌饲料”是否为强制,这几条规定是否和造成农户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他政府在此事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对你们的强制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另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得知行政行为做出3月内,最长为从你们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受损起2年内,行政行为作出之日5年内。所以要处理就得抓紧时间了。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如合同的文件)证明政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那么当然可以去理论的。我的建议是你去咨询一下当地的法律顾问详细的和他交流。这样才对你更加有利。

该由政府负责,你可以参考一下国家赔偿法。

还有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信用社是无法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的,该担心的是信用社,该担心的是政府,你们怕什么?

试问一下,你们有没有几万块钱的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没有
你们的房屋等生活用品有没有可能给法院查封?没有可能
在这个案子中,信用社损失了多少?50000*村民贷款的人数
政府在本案中应受到什么样的后果?失掉民心,相关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处分。

所以损失最少的是农民,你们还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