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有个PSP,每周他要我拿回家帮他充电,我没有主动借,后来我丢了,请问他是否应该和我分担责任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9:43:25
我和他关系不错~也不想让他吃亏。但是毕竟好几千的东西,我也是学生…… 所以希望有懂得这方面的朋友帮忙指点下~多谢了!
是PSP2000!!!他悄悄买的,父母不知道!所以就由我帮忙充电!他不能带回家的……
另外我就是怕在存包处丢了才放在手里的!存包处说了,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当时我是去上学的路上,自然要带到学校去给他了!怎么能放在家里呢!
个人认为这个事情的处理最好不要以法律规定为准 除非你俩不做朋友 去打官司
最好以道德为基础来协商解决
从上面看来,不管从法律还是道德 LZ是有一定责任的。
法律上来说:
他同意给你,并且你也同意接收保管,那就说明两人之间有了合同关系,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可事实上已经实际履行了
在LZ本人代为保存时,出现过失,造成物品遗失。
这里要说明的就是,出现重大过失,例如LZ明知该物品为贵重物品,却只是放在手上,没有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如:放置在家里等安全地方),造成物品遗失。
除非证明确实采取了足够措施,没有重大过失,这样才能避免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如贵重首饰、移动电话等)价值重大,保管危险系数较大,保管人须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且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一旦毁损、灭失,寄存人损失重大,保管人也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条规定了寄存人违反本条前项规定,未尽声明义务时,一旦保管物损毁、灭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参考案例: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6548
PS:
还是跟开头说的一样 最好是协商解决 错谁都会犯 过而能改就行 跟同学好好商量下
如果是PSP1000 9新主机 按照现在的折旧价 半价赔偿的话 300-500都是可以的 (PSP 1000型9新二手机 价格在600-800之间) 不想让他多吃亏就陪个500
充电可以在自己家里进行的,只是他没胆子暗自冲而已。
2006年他能买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