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现在可以申请到哪些权利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0:18:22
我自06年5月入职”A”公司的驻外机构北京办事处工作,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07年9月份”A”公司与其关联的兄弟企业”B”公司合并后,“B”公司在2007年12月份与我签订一份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1101-20101231,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均有上社保。
09年2月“B”公司又提供一份关联企业“C”公司劳动合同给我签,固定期限为一个月的时间,到期日为09年3月底,同时提供一份“调动申请书”内容为:本人愿意为“B”公司调至“C”公司工作,并解除“B”公司的劳动合同。
另外,在我服务于这家公司期间的加班费都没有按劳动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
公司这么做肯定是想逃避责任,我也不准备继续干下去了,这时候能够申请到些哪些权利呢?我该怎么做呢?

你可以要求其为你补缴06年至07年这段时间的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要求其多发一个月工资给你。 具体的你可以去仲裁问问。或者直接去监察举报他们。
现在都是直接套用劳动合同法,不会来回扯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