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下手机费该不该退还给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3:24:53
公司有老A B C三位经理,2001年前由公司全额报销三人家庭电话费。老A是公司总经理,不但统管公司全局还担负公司大部分业务。所以公司给配备手机1部并负担全额资费,每月约200元。
2001年规定老A B C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后不再报销家庭电话,但并未规定老A手机费公司不再全额报销,2001年后老A业务更加繁忙。所以老A在享受100补贴时,仍然全额报销其手机费。2005年公司规定补贴老A 200元/月通讯费,其手机费公司不再报销。B C仍然100元/月。2008年公司某人提出异议老A应退还公司2001年至2005年公司给老A补贴的100元/月手机费。
请问大家这手机费该不该退?如果该退,退多少!!
问题比较繁琐,谢谢!

既然公司是规定给报销和补贴的, 就不应该在让退还了。至于后面再修改的政策,就应该以重新订立为准就好了。任何一项法规条文也都是这样的。不存在翻旧帐。

这是故意恶心人吧,这种情况就不要退还费用,不应该退。

个人觉得:享受补贴的同时还可以报销的做法确实不妥。但这个问题中老A的手机是公司配备的,所以公司报销这部手机的资费也是理所应当的。故老A完全有理由在享受100元补贴的同时,报销这部手机的通讯费。所以老A不用退还公司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