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偷税漏税已经补交税款140多万,罚金100多万,应该如何奖励?这是2006年3月举报的,2007年10月结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41:48
据说奖励有上下限,并且07年3月后国家有新的奖励雷锋,不知税务机关如何执行,谁知道请回答好吗?
不好意思啊。这个举报是在2006年3月,那时的奖励不是这个办法啊,我觉得应该按举报时的奖励办法执行的。 ......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给你此文链接: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26&flag=1

回答问题补充:你讲的那个老文件失效(不信的话我可以传给你),根据法律时效处理方法,那当然是按行文件了。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您举报的时间在2006年3月,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53号
第六章 奖励